第五百九十六章 不一样的专利法案
帝国之所以发展这么快,一方面是因为开通了帝国到明珠之源之间的星际贸易,使得各个工厂不怕没有订单,另一方面是帝国制订一项重要的专利法案。
在之前制定的帝国五百年发展规划中就指出,帝国将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再大规模扩张,主要精力将放在内部经济建设及鼓励人生育上面。
围绕这些发展规划,帝国在短时间内制订了一系列法建、法规,为了发展经济,鼓励民间科研的发展,帝国专门制订了专利法案。
从星海公司开始,科研部门研发的所有重大成果全部归星海公司所有,只有一些不太重要的成果才会对外出售,当然了,不管科研成果如何处理,都有一套成熟利益方案,参与的科研人员的利益不会少。
在大唐帝国成立以后还是这样执行,只不过科研究成果不再是归星海公司所有,而是归帝国科学院所有了,也就是相当于归帝国所有了,根本不存在什么专利不专利。
科学院的科学家是帝国培养的,科研经费及科研设备也是科学院拿出来,这样的分配方案本无可厚非,但这种方案不利于帝国民间的科研的发展。
这次制订专利法案既是内鼓励民间科研的发展,也是对帝国科学院这个庞大的科研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
考虑到帝国不断增加的人口,以后科学家团队会越来越大,使得帝国科学院变得太庞大,管理起来太复杂,这与帝国科学院本身的定位不符。
帝国科学院作为大唐帝国最强大的科研机构,在一个科技文明之中,它的份量自然不言喻,所以它定位于最前沿,最核心科学研究。
之前的科学院不管是在星海公司时代,还是在帝国时代,研究的项目可以说是个大杂烩,什么急就成立项目组研究什么,算是头痛顾头,脚痛顾脚。
这主要是科学家几乎全部集中在科学院下面,自然绝大部分科研任务由科学院来组织人员完成。
早前虽然允许个别科学家成立民间科研机构,但真正成立的私营科研机构并不多,相关政策不到位。
这次帝国专门制订了专利法案,一是为了鼓励更多的科学家、种商业企业成立更多的民间科研机构。
二是为了减轻帝国科学院接收大学毕业生的压力,同时把一些不重要的科研项目分离出来,让他们能专心从事核心科技的研发。之前帝国没有专利一说,也是阻碍民间科研团体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民间科研团体,如果科研成果得不到适当的保护,收取不到应有利益,那根本没有办法维持正常的科研工作,大家都想不劳而获。
大唐帝国作为一个星际国家,专利法案与地球上的各国专利法有很大的不同,这个专利法案既要保护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但又要防止像地球上出现的专利壁垒,阻碍相关行业的发展的情况出现。
专利法案最核心的部分就是专利保护年限及范围,在这方面,帝国的专利法规定非常灵活,虽然有一些硬性规定,但更多的是供申请方自由选择。
法案规定,某项专利在主要研发地所在的星球上面可以免费受到专利保护外,还可以在周边星系选择十个生命星球作为保护范围,但这十个星球是要收取专利保护费,不过费用非常低。超出这个范围,在别的生命星球上同样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但费用就不会那么低了,所以一项专利想要在更大范围内防止别人直接免费拿来应用,就得花费大量的资金来申请更多星球的专利保护。
当然,法案中的灵活之处体现在向超出十一个星球之外的其他星球向申请专利保护时,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保护年限,不同年限需要交纳的费用不同,年限越少,每年的费用越低。
从这点可以看出,大唐帝国的专利法与地球时代各国的专利法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如果是在地球,某项科研成果的申请专业一旦得到审批,不说是国际专利,就算是只在本国的专利,受保护的范围也是在全国范围内。
大唐帝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但专利保护却是要分生命星球来区别对待的,这样规定有多方面考虑的。
一方面,专利法的主要目的虽然是保护专利所有人的科研成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不被非法侵占,但大唐帝国不是只有一颗生命星球,如果一项专利保护范围过大了,这使得整个帝国相关产业成本过高,让专利持有人收益过大,这不利于整个帝国的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专利持有人凭借手中相关产业的一系列专利壁垒阻碍整个行业的发展,所以法律条文中规定超过十一个星球的范围后,其他星球专利年限不得超过十年。
虽然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某项专利最多可以申请多个星球的专业保护,原则上可以申请在帝国所有星球受到保护,但法律规定专业保护费用是递增,这能极大的遏制某项专利受保护的范围过大。
同时,法律还规定,对于申请专业保护的十一个星球的年限最多为二十年,超过这个年限,专业保护自动解除,不充许延长保护年限。
这样的规定让那些科研人员既能得到专业带来的收益,但又不能无限期地从某项专利得到源源不断的收益,让他们不得不投入新的科研当中,从而促进帝国科技发展。
这个法案是王星海从外星文明里面拿出一些相关资料,内阁再结合地球时代的各国专利法进行修改讨论制订而成的。
毕竟帝国成立的时间还短,虽然是一个地盘不小的星际国家,但在法律制订方面还是受到地球时代法律思维的影响,有些方面不太适应星际时代。
在这方面,王星海特别小心,本来直接拿出太多外星文明的科技就让对帝国的科技发展产生很多不利影响,更何况是一些涉及内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如果直接拿出来,那影响就更大了。
毕竟外星文明的法律中有很多自身文化理念夹杂在期中,也正是有这方面的考虑,就算是王星海发现帝国有很多法律跟不上帝国的发展,他也只是提醒,绝不直接拿出外星文明相关法律,就是怕会严重冲击人类自有的文化理念。
他能破例拿出外星文明关于专利方面的法律资料,一方面是这方面的夹杂的文化理念少,另一方面是帝国发展太快了,急需出台这方面法律。
事实上,正是因为帝国及时出台这部专利法,对民间科研及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在地球时代,国内山寨盛行,华人普遍不太尊重知识产权,在大唐帝国同样如此,甚至更凶猛,因为在专利法案出台之前根本没有所谓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
为了有效地保护专利,与专利法案同时出台的还有一系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案,得益于帝国法律的威严深入人心,民间的山寨之风得到了根本性的控制。
当然了另一个原因正是因为规定了申请专利保护如果超出十一个星球,需要交纳比较高的费用,使得很多专利所有者不可能在帝国所有生命星球申请专利保护,这就让那些从事山寨行业的人有漏洞可以利用。
他们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继续从事山寨活动,自然不会冒着被法律严惩的风险在专利保护范围从事山寨活动。
可以说这个专利法案既让科研人员不会因为专业被广泛盗用而损失巨大,也让帝国民众能享受到相对低价格的新产品,有效遏制住市场上出现超高利润商品,让更多的民众受益。
像地球时代那种动不动玩高科技概念,完全靠着一些事实而非的广告将新产品价格定得老高的作法在帝国根本行不通,这使得民众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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